類 別:保險法規(guī)文 號:頒發(fā)日期:1996-06-26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在職人員,年滿十六周歲到六十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xù)。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xù)保手續(xù)。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每人最低為壹千元,最高為三千元。在此限度內(nèi),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jīng)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死亡、殘廢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疾病或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guī)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一、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shù)。
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shù)。
三、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shù)。
四、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xù)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二至四款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shù)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shù)。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領取保險金后,又因其他原因死亡,保險公司仍給付保險金額全數(shù)。但在確定殘廢后的一百八十天內(nèi)由于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險公司只給付保險金的差額。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三、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第八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所支出的醫(yī)療和醫(y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九條 保險費率根據(jù)投保單位的人員是否全部投保和投保單位的工作性質(zhì)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xù)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十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jīng)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fā)保險單。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二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蛲吮?,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更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jù)以簽發(fā)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xù),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三條 投保單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nèi)不能繳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并提供以下單證:
一、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二、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三、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y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jīng)過調(diào)查核實,按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fā)生日起經(jīng)過二足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quán)益。
團體人身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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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 保 險 事 件 ┃ 給 付 數(shù) 額 ┃ 給付后的因
┃ ┃ ┃ 保險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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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 亡 ┃ 保險金額全數(shù) ┃保險效力終止
疾傷┠────────────────────╂────────╂──────
病害┃ 兩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 同 上 ┃保險繼續(xù)有效
或事┃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 ┃
意故┠────────────────────╂────────╂──────
外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 ┃ 保險金額半數(shù) ┃保險繼續(x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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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失手指足趾: ┃ 保險金額的 ┃
傷 ┃1.喪失四指; ┃ 40% ┃ 保
┃2.喪失拇指全部; ┃ 25% ┃ 險
┃3.喪失拇指一節(jié)或食指全部; ┃ 10% ┃ 繼
害 ┃4.喪失其他各指的部分或全部; ┃ 5% ┃ 續(xù)
┃5.喪失足趾全部; ┃ 15% ┃ 有
┃6.喪失各趾的部分或全部。 ┃ 5% ┃ 效
事 ┃ 一次事故造成多處喪失手指足趾時,可同┃最高不超過保險金┃
┃時兼得。 ┃額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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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 身體其他部分傷殘,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全┃ 按照喪失程度給┃
┃部或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 ┃付,但不能超過保┃保險繼續(xù)有效
┃ ┃險金額全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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