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能源交通建設基金超收部分由中央同地方分成和制止地方加征這項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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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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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fā)日期:1996-07-15
地 區(qū):全國
行 業(yè):制造業(yè)
時效性:有效
全文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對國營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以及這些單位所管的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當年收入的10%,征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同時規(guī)定地方超收部分全部留給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使用。
一九八三年八月,國務院決定從這一年的下半年起,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征收比例由10%提高到15%。
一九八四年已按15%的征收比例,給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中央有關部門下達了任務。
對各地的超收部分如何處理,國務院未作規(guī)定,需要加以明確。
國務院決定提高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征收比例,是國家集中資金的一項措施,其收入應當全部歸中央財政。
為了保證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同時適當照顧地方的實際需要,國務院決定:按照一九八四年下達各地上交中央的任務計算,一九八四年超收的部分,可留給地方使用;從一九八五年起,對各地超收部分實行中央和地方分成,地方留用70%,上交中央30%。
去年以來,一些地方在中央下達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任務之外,又加征了一定比例的地方能源交通建設基金,不少單位要求糾正這一做法。
對此,國務院曾指示財政部予以制止。但有的省仍在繼續(xù)征收,近來又有擴大之勢。國務院在確定國家這項基金征收比例時,既考慮了國家重點建設的需要,又考慮了單位的負擔能力。
目前企業(yè)的各種負擔已經不輕,企業(yè)的技術改造任務又比較重,如再加重企業(yè)負擔,勢必要影響中央征集任務的完成和企業(yè)技術改造。
如一些地方各行其是,必然要引起連鎖反應。國務院再次重申,各地要從全局出發(fā),立即停止加征地方能源交通建設基金的做法。
地方所需能源交通建設資金,應從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地方超收分成中解決,或通過國家允許的其他經濟辦法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