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建總經字[1986]117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西藏不發(fā)),重慶、武漢、大連、沈陽、哈爾濱、廣州、西安市分行,北京東四支行:
我行決定從1986年9月起,將“國際經濟合作基金”人民幣借款中的原“信貸資金存款”科目改為“中央委托貸款基金”科目,下設“合作基金存款”戶;原“信托貸款”科目核算的貨款相應轉為在“中央委托貸款”科目中核算(調整后,當月貸款月報做相應說明)。辦理“國際經濟合作基金”人民幣借款的其他有關事項,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