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廣字[1991]第383號頒發(fā)日期:1996-05-20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教育時效性:有效
融安縣人民政府:
你縣《關于如何追究“為廣告客戶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的法律責任”的請示》(融政報〔1990〕3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它有關法規(guī)對廣告內容的各出證機關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這些機關如為廣告客戶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應按《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廣告管理法規(guī)沒有授權的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擅自為廣告客戶出具的證明均屬非法、無效的證明。對于這種出證行為不應按照《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二、廣告客戶利用虛假廣告行騙,受害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通過司法途徑追究廣告客戶的法律責任和出證機關或個人的連帶法律責任。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