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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筑合同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會計準則
文      號: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
頒發(fā)日期:1996-06-23
地   區(qū):全國
行   業(yè):建筑業(yè)
時效性:有效

    (1993年12月修訂)

    目的

    本號準則旨在對與建筑合同有關的收入與成本的會計處理作出規(guī)定。

    由于建筑合同所從事的活動的性質(zhì),使得合同規(guī)定的活動的開始日期與活動的完成日期隸屬于不同的會計期間。因此,建筑合同會計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將收入與成本分配于開展建筑工程的不同會計期間。

    在確定何時在損益表中將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確認為收入和費用時,本號準則使用了編制和呈報財務報表的結(jié)構中所建立的確認標準。本號準則也為應用這些標準提供實務方面的指導。

    范圍

    1.本號準則適用于建筑商財務報表中關于建筑合同的會計處理。

    2.本號準則替代于1978年批準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筑合同會計.

    定義

    3.本號準則所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特定含義:

    建筑合同,是指為了建造一項資產(chǎn)或者一項在設計上、工藝上、功能上以及最終目的或用途上相互關聯(lián)或依賴的資產(chǎn)的組合項目而專門簽訂的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價或固定單價結(jié)算工程價款的合同,這類合同有時還帶有成本上升的條款。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補償了合同所允許的或用其他方式確定的成本的基礎上,再按上述成本計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筆定額收取費用的合同。

    4.建筑合同可以為建造一項資產(chǎn)而簽訂,諸如建造橋梁、建筑物、水壩、管道、道路、船舶或隧道等。建筑合同也可能涉及建造幾項在設計上、工藝上、功能上以及最終目的或用途上相互關聯(lián)或依賴的資產(chǎn),這類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煉裝置和其他廠房或設備的復雜部件。

    5.為本號準則的目的,建筑合同還包括以下兩項:

    (1)與建造資產(chǎn)直接有關的提供勞務的合同,例如提供項目管理人員和設計師的服務;

    (2)拆除或重建資產(chǎn)的合同以及拆除資產(chǎn)后修復環(huán)境的合同。

    6.建筑合同可用各種方法簽訂,在本號準則中歸類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兩種。有的建筑合同可能兼有上述兩種合同的特征,如有的成本加成合同具有商定的價格上限。在這種情況下,建筑商在決定是否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時,應考慮本號準則第23段和第24段的所有條件。

    建筑合同的合并與分割

    7.本號準則的要求通??梢苑謩e適用于各單項建筑合同。但在某些情況下,為反映某項合同或一組合同的實質(zhì),有必要將本號準則應用于某項合同中可單獨區(qū)分的部分或一組合同。

    8.當某項合同涉及幾項資產(chǎn)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每一項資產(chǎn)的建造均應視為一項單獨的建筑合同處理:

    (1)每項資產(chǎn)均有各自的施工計劃;

    (2)每項資產(chǎn)都經(jīng)單獨商議,并且建筑高與客戶都能夠接受或拒絕與該項資產(chǎn)有關的合同中的條款;

    (3)每項資產(chǎn)的成本和收入都能夠認定。

    9.當滿足下列條件時,無論是與一個或幾個客戶簽訂的一組合同,均應視為一項單獨的建筑合同處理:

    (1)該組合同是按一攬子方式議定的;

    (2)各合同之間聯(lián)系緊密,它們實際上是一項具有總體利潤的單項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3)各合同是同時或依次連續(xù)進行的。

    10.建筑合同可根據(jù)客戶的選擇訂有或修訂有建造附加資產(chǎn)的條款。當滿足下列條件時,該項附加資產(chǎn)的建造應視同單獨的建筑合同處理:

    (1)該項附加資產(chǎn)與原合同中涉及的資產(chǎn)在設計、工藝、功能等方面迥然不同;

    (2)在商定該項附加資產(chǎn)的價款時,不必考慮原合同的價格因素。

    合同收入

    11.合同收入應包括:

    (1)合同中最初議定的價款;

    (2)在以下的限度內(nèi)由于建筑工程的變更、索賠和獎勵可能帶來的收入:

    ①它們可能產(chǎn)生收益;

    ②它們能夠可靠地計量。

    12.合同收入應按已收或應收價款的公允價值予以計量。由于受未來事項的結(jié)果的制約,合同收入的計量受到許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隨著未來事項的發(fā)生和不確定因素的解決,需經(jīng)常修訂估計。因此,合同收入的金額可能會在不同的期間有所增加或減少,例如:

    (1)合同最初訂立后,建筑商和客戶可能會商量合同的變更和索賠,從而增加或減少了隨后期間的合同收入;

    (2)固定造價合同中商定的收入金額,可能會由于成本上升的條款而有所增加;

    (3)由于建筑商延誤完工期限而產(chǎn)生的罰金,可能會減少合同收入;

    (4)如果固定造價合同中涉及固定單價,那么,一旦產(chǎn)量增加,合同收入也就相應增加。

    13.所謂變更是指客戶提出的就合同所規(guī)定的施工范圍作出變更。它可能導致合同收入的增加或減少。例如,對建造資產(chǎn)的規(guī)格或設計以及工期作出變更。當符合下列條件時,這種變更應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l)客戶可能會批準變更,并且這種變更會產(chǎn)生收入的金額;

    (2)收入的金額可以可靠地計量。

    14.所謂索賠是指建筑商試圖向客戶或第三者索取金額,作為對沒有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成本的補償。

    例如,由客戶造成的延誤、規(guī)格說明或設計上的錯誤、工程變更的爭議等均可能產(chǎn)生索賠。對由索賠產(chǎn)生的收入金額的計量,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通常取決于談判的結(jié)果。因此,只有在滿足下列條件時,索賠才能作為合同收入:

    (1)談判已達到一定的高級階段,以致客戶很可能會接受索賠要求;

    (2)客戶可能接受的索賠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15.獎勵金是因建筑商達到或超過了一定的工程標準而得到的額外款項。例如合同可能規(guī)定在提前完工的情況下向建筑商支付一筆獎勵金。當符合下列條件時,獎勵金可以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1)合同的進度表明建筑商可以達到或超過規(guī)定的工程標準;

    (2)該項獎勵金額可以可靠地計量。

    合同成本

    16.合同成本應包括下列各項:

    (1)與特定合同直接有關的費用;

    (2)在一般的情況下能夠歸屬于合同所從事的活動并且能夠分配給該合同的費用;

    (3)根據(jù)合同的條款應由客戶負擔的其他費用。

    17.與一個特定合同直接有關的費用包括:

    (1)施工現(xiàn)場的人工費用,包括現(xiàn)場監(jiān)管費用;

    (2)工程用料成本;

    (3)合同所用的廠房和設備的折舊費用;

    (4)將機器、設備和材料移至和移離施工現(xiàn)場的費用;

    (5)廠房和設備的租賃費用;

    (6)與該施工合同直接有關的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

    (7)預計的改正和保證費用,包括預計保養(yǎng)費用;

    (8)第三方的索賠款。

    這些費用有可能被偶然的沒有在合同中包括的收入沖減,如剩余材料的銷售收入和合同結(jié)束時機器設備的變賣收入。

    18.在一般的情況下能夠歸屬于合同所從事的活動并且能夠分配給特定合同的費用包括:

    (1)保險費;

    (2)與特定合同沒有直接關系的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

    (3)施工管理費。

    上述費用應按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予以分配,并且應將這些方法一致地應用于所有具有類似性質(zhì)的費用。

    分配方法是建立在正常的合同所從事的活動的基礎上的。施工管理費包括諸如工程前期與施工過程中人工的工資。在一般情況下可以歸屬于合同所從事的活動并且能夠分配給特定合同的費用,還包括建筑商按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費用中所允許的備選處理方法處理的借款費用。

    19.根據(jù)合同的條款應由客戶負擔的其他費用,可能包括由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需補償?shù)哪承┮话愎芾碣M用和開發(fā)費用。

    20.不能歸屬于合同所從事的活動或者不能分配給特定合同的費用,不能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這些費用包括:

    (1)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予以補償?shù)囊话愎芾碣M用;

    (2)銷售費用;

    (3)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予以補償?shù)难芯颗c開發(fā)費用;

    (4)未用于特定合同的閑置廠房和設備的折舊費用。

    21.合同成本包括可歸屬于某項合同的從獲得某項合同開始直至合同完成時為止期間的成本。但是,為了獲得合同所發(fā)生的與合同直接有關的費用,如果它們能夠單獨認定并且可以可靠地計量,同時很有可能獲得這個合同,則應將這些費用作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括。當為獲得合同所發(fā)生的費用已在它們發(fā)生的期間確認為費用時,如果合同在以后的期間獲得,它們就不應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

    合同收入和費用的確認

    22.當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預計時,與該合同有關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可以根據(jù)資產(chǎn)負債表日的工程活動完工進度分別確認為收入和費用。建筑合同的預計損失應根據(jù)第36段立即確認為費用。

    23.在固定造價合同的情況下,當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時,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預計:

    (1)合同的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與合同有關的經(jīng)濟利益可能流入企業(yè);

    (3)在資產(chǎn)負債表日,完成合同的成本和合同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計量;

    (4)歸屬于合同的成本可以清楚地認定并且可靠地計量,從而使實際發(fā)生的合同成本能與事先的估計數(shù)相比較。

    24.在成本加成合同的情況下,當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時,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預計:

    (1)與合同有關的經(jīng)濟利益可能流入企業(yè);

    (2)不管是否獲得特別補償,歸屬于該合同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認定并且可靠地計量。

    25.根據(jù)合同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和費用,通常稱為完工百分比法。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需要將合同收入與達到這一完工進度所發(fā)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從而導致按完工比率報告收入、費用和利潤。該種方法為本期施工活動的范圍和成果提供了有用的信息。

    26.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時,應在施工的會計期間的損益表中將合同收入確認為收入。合同成本通常也在施工的有關會計期間的損益表中確認為費用。但是,一旦所預期的合同總成本超過了合同總收入,超過的部分就應按第36段的要求立即確認為費用。

    27.建筑商可能已經(jīng)發(fā)生了與合同未來活動有關的合同成本。這類成本如果將來可能得到補償,應作為資產(chǎn)予以確認。這類成本代表了應向客戶收取的款項,通常應歸類為合同的在建工程。

    28.只有當與合同有關的經(jīng)濟利益可能流入企業(yè)時,建筑合同的成果才能夠可靠地預計。但是,已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且已在損益表中確認的金額,當其可收回性存在不確定因素時,無法收回的金額或者不再可能收回的有關金額,應確認為費用,而不應作為對合同收入金額的調(diào)整。

    29.當企業(yè)簽訂了具有以下條款的合同后,企業(yè)一般就能夠作出可靠的預計:

    (1)合同各方對待建資產(chǎn)可實施的權利;

    (2)交換的價款;

    (3)結(jié)算的方式和條件。

    企業(yè)通常還需要有一個有效的內(nèi)部財務預算和報告制度。隨著工程的進展,企業(yè)需復核和修訂(如果必要的話)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預計。但這種修訂的需要并不意味著合同的成果不能夠可靠地預計。

    30.合同完工的進度可用多種方法加以確定。企業(yè)應使用能夠可靠地測算已完工程的方法。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這些方法包括:

    (1)截至目前為止已完工工程所發(fā)生的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2)觀察工程施工情況;

    (3)合同工程的實物完成比例。

    向客戶收取的進度款和預收款,并不能反映合同的完工進度。

    31.當根據(jù)截至目前所發(fā)生的合同成本確定完工進度時,只有那些能夠反映施工進度的合同成本才能包括在截至目前所發(fā)生的成本中。不包括在內(nèi)的合同成本有:

    (1)與合同未來活動有關的合同成本,例如,已運至施工地點,或者已做好使用準備但在施工過程中尚未安裝或使用的材料的成本(除非這些材料是為該合同專用的);

    (2)根據(jù)分包合同在施工前預付給分包商的款項。

    32.當建筑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預計時:

    (1)只有當已發(fā)生的合同成本可能獲得補償時,才能確認收入;

    (2)合同成本應在其發(fā)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建筑合同的預計損失應根據(jù)第36段的要求立即確認為費用。

    33.在合同進行的早期,通常很難可靠地預計該合同的成果。不過,企業(yè)的已發(fā)生合同成本還是可能得到補償?shù)摹R虼?,合同收入的確認僅限于預計獲得補償?shù)囊寻l(fā)生成本的范圍。因為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預計,因此,也就不能確認利潤。然而,即使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預計,合同總成本仍有可能超過合同總收入。在這種情況下,預計合同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部分,應根據(jù)36段的要求立即確認為費用。

    34.不可能得到補償?shù)暮贤杀緫⒓创_認為費用。所發(fā)生的合同成本不可能得到補償并且應立即確認為費用的情況包括:

    (1)合同不具備完全的實施條件,即它們的有效性存在嚴重問題;

    (2)合同完工與否取決于未決的訴訟或正在進行中的立法;

    (3)合同涉及可能被沒收或征用的財產(chǎn);

    (4)客戶已無承擔義務的能力;

    (5)建筑商已無能力完成合同或按合同承擔義務。

    35.當使得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預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再存在時,與建筑合同有關的收入與成本應根據(jù)第22段而不是根據(jù)第32段的要求進行確認。

    預計損失的確認

    36.當合同總成本可能超過合同總收入時,預計損失應立即確認為費用。

    37.在確定這種損失的金額時,通常不需考慮:

    (1)合同工程是否已經(jīng)開始;

    (2)合同工程的完工進度;

    (3)不是作為第9段所述的單項建筑合同處理的其他合同預計產(chǎn)生的利潤金額。

    估計的變化

    38.完工百分比法是在累計的基礎上在各會計期間估算當期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因此,對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估計的變更的影響,或?qū)贤某晒烙嫷淖兏挠绊懀瑧鳛闀嫻烙嫷淖兓枰院怂悖▍⒁妵H會計準則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在發(fā)生變化時,應在變化的當期及隨后的期間內(nèi)按變化后的估計數(shù)在損益表中確認收入和成本的金額。

    揭示

    39.企業(yè)應揭示:

    (1)在本期確認為收入的合同收入的金額;

    (2)確定本期所確認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

    (3)所采用的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

    40.企業(yè)應在資產(chǎn)負債表日對在建合同揭示以下內(nèi)容:

    (1)截至報告日已發(fā)生的成本和所確認的利潤(減去所確認的損失)的總額;

    (2)收到的預收款金額;

    (3)保留款的金額。

    41.保留款是客戶尚未支付的進度款,只有當工程達到了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條件或當缺陷已經(jīng)作了修正以后才予以支付。進度款是無論客戶是否已經(jīng)支付均結(jié)轉(zhuǎn)到合同已完工程的款項。預收款是建筑商在有關工程尚未完成以前向客戶已經(jīng)收取的款項。

    42.企業(yè)應呈報下列資料:

    (1)作為資產(chǎn)反映的應向客戶收取的合同工程的總金額;

    (2)作為負債反映的應向客戶支付的合同工程的總金額。

    43.對于已發(fā)生成本加上所確認利潤(減去所確認損失)的金額超過進度款的所有在建中合同來說,應向客戶收取的合同工程的總金額是下列項目之間的凈額:

    (1)已發(fā)生的成本加上所確認的利潤;

    (2)已確認的損失與進度款的合計數(shù)。

    44.對于進度款超過已發(fā)生成本加上所確認利潤(減去所確認損失)的金額的所有在建中合同來說,應向客戶支付的合同工程的總金額是下列項目之間的凈額:

    (1)已發(fā)生的成本加上所確認的利潤,減去

    (2)已確認的損失與進度款的合計款。

    45.企業(yè)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或有事項和資產(chǎn)負債表日后發(fā)生的事項的要求揭示或有利得和或有損失?;蛴欣煤突蛴袚p失可能是由于保養(yǎng)費用、索賠費用、罰金或可能的損失等項目所引起的。

    生效日期

    46.本號國際會計準則,對從1995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