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文 號:財商字[1994]278號頒發(fā)日期:1996-07-10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有關部委,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總金庫,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分金庫:
為切實做好一般企業(yè)消費稅、增值稅的退付工作,我部制定了《一般消費稅和一般增值稅退付申報及審批辦法》,現(xiàn)印發(fā)執(zhí)行。
[章名]附件:一般消費稅和一般增值稅退付申報及審批辦法
第一條為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yè)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法規(guī)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規(guī)范一般消費稅和一般增值稅退付(以下簡稱“退稅”)申報和審批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退稅”以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法規(guī)為依據(jù)。
第三條“退稅”的申報和審查核批必須遵循依法辦理、實事求是、嚴肅認真、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企業(yè)申請“退稅”須向財政部駐納稅地中央企業(yè)財政駐廠員處(組)書面申請,提出申請退稅的依據(jù),附報退稅申請書(表式見附表一至四),并提供已納稅款的繳款書原件和復印件一。
退稅申請書由?。ㄗ灾螀^(qū)、直轄市、深圳市)中央企業(yè)財政駐廠員處(以下簡稱省中企處)統(tǒng)一印制。
第五條未設中央企業(yè)財政駐廠員機構的市(地),由各省中企處委托該市(地)財政局受理當?shù)仄髽I(yè)“退稅”申請。企業(yè)距市(地)中央企業(yè)財政駐廠員處(組)或財政局較遠,辦理“退稅”不方便的,可由市(地)中央企業(yè)財政駐廠員處(組)或上述財政局委托企業(yè)所在縣(市)財政局代理有關工作,報省中企處備案。
受委托的市(地)、縣(市)財政部門在退稅業(yè)務工作上應接受省中企處的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企業(yè)“退稅”申請,應在解繳稅款并收到國庫(經(jīng)收處)收款蓋章后退回的繳款書(收據(jù)聯(lián))三日后提出;企業(yè)兩次報送“退稅”申請書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于十五天。
第七條各市(地)中央企業(yè)財政駐廠員處(組)(含第五條中所指的市(地)財政局和縣(市)財政局,以下統(tǒng)稱“退稅申請受理單位”)接到企業(yè)的退稅申請后,必須就以下內(nèi)容進行認真初審:1.報送的有關資料是否齊全、真實;2.申請退稅的依據(jù)是否充分;3.申請退付的稅款金額是否正確;4.申請退付的稅款是否已經(jīng)入庫(按不少于申報金額10%的比例或對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繳款書與稅務部門、金庫核對)。
第八條對經(jīng)初審后符合“退稅”條件的,“退稅申請受理單位”在企業(yè)申請“退稅”
的書面報告和“退稅申請書”上分別簽署意見,連同企業(yè)報送的繳款書復印件一并報送省中企處。
第九條對企業(yè)報送的申請“退稅”的資料不全、依據(jù)不充分、數(shù)據(jù)不準確或稅款尚未入庫的,“退稅申請受理單位”應將情況通知該企業(yè)。
第十條各“退稅申請受理單位”必須及時辦理企業(yè)“退稅”申請。向省中企處報送審查意見或通知企業(yè)本辦法第九條有關事項的時間,一般應在收到企業(yè)“退稅”申請的六日內(nèi)完成。
第十一條省中企處收到“退稅申請受理單位”報送的對企業(yè)“退稅”申請的核實意見和有關附件后,應進行認真核實,并根據(jù)審核結果正式行文對“退稅申請受理單位”下達準予退付或不予退付的批復,并將企業(yè)申請退稅的書面報告和退稅申請書第一、二聯(lián)及繳款書復印件同時退給“退稅申請受理單位”。
省中企處對“退稅”申請的批復,抄送該企業(yè)所在地國庫、稅務、財政機關各一。
省中企處對企業(yè)“退稅”申請作出的批復,從“退稅申請受理單位”收到該申請之日算起,不得超過十天(不含“退稅申請受理單位”郵件在途時間)。
第十二條“退稅申請受理單位”收到省中企處“退稅”的批復文件后,對準予退付的稅款,開具“收入退還書”(由省級中企處按《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所附格式十一印制)。
“收入退還書”按以下要求填寫:
1.收款單位方,“全稱欄”填寫退付對象的名稱:“帳號欄”填寫退付對象在開戶銀行的帳號:“開戶銀行欄”填寫上述開戶銀行名稱。
2.退款單位方,“機關全稱欄”填寫財政部、××省財政廳(局):“預算級次欄”
的填寫視所退稅種而定,如所退稅款是增值稅,則填寫中央級75%,?。ㄊ小⒖h)級2 5%(根據(jù)當?shù)刎斦w制確定),如所退稅款是消費稅,則填寫中央級;退款國庫欄填寫中央國庫××分庫(或中央國庫××支庫,中央國庫××中心支庫)、××地方國庫(與預算級次欄銜接)。
3.“預算科目欄”按法規(guī)的科目填寫。
4.“金額欄”按省中企處準予退付的金額填寫。
5.“退稅原因欄”填寫退稅的文件依據(jù)和省中企處批復文件的名稱及文號。
第十三條“退稅申請受理單位”開具的“收入退還書”,加蓋印章后,連同省中企處的批復文件,送當?shù)貒鴰燹k理稅款退付事宜。收到國庫辦理退付并蓋章退回的“收入退還書”后,將繳款書原件加蓋“已退付”專用章,連同“退稅申請書”第一聯(lián)退還企業(yè)。
第十四條各省中企處未批準的“退稅”申請,由“退稅申請受理單位”在接到該批復后及時通知企業(yè),并按省中企處要求辦理其他有關事宜。
第十五條“退稅申請受理單位”和當?shù)貒鴰鞈丛潞藢Α巴硕悺苯痤~,并報告退庫情況。
(一)每月終了后二日內(nèi),國庫將“退付一般增值稅”和“退付一般消費稅”的金額及“預算級次”通知“退稅申請受理單位”。
(二)“退稅申請受理單位”將本機構同期記錄的“退稅”數(shù)額與國庫的通知數(shù)額進行核對(如有問題應簽明原因,會同國庫進行糾正),并填制“一般消費稅、一般增值稅退付月報”(表式見附表五),于月度終了后四日內(nèi)報送省中企處。
(三)省級中企處對“退稅申請受理單位”報送的“一般消費稅、一般增值稅退付月報”及時進行審查、匯總,編寫文字說明后于每月終了后五日內(nèi)(節(jié)假日順延)報財政部。
第十六條省中企處和市(地)中央企業(yè)財政駐廠員處(組)應設立專門機構,配置專門人員負責“退稅”的審查和核批等事宜,代行中央企業(yè)財政駐廠員機構“退稅”審查職能的市(地)、縣(市)財政局應指定專門人員從事此項工作,并將所定人員的名單報委托單位備案。
第十七條省中企處和“退稅申請受理單位”必須設置有關帳冊,對企業(yè)“退稅”申請書及有關資料的受理、審查、呈報或退還,及“退稅”申請的批復,“收入退還書”的填制與送達國庫,“退稅”數(shù)額的對帳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實行嚴密細致的登記,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關帳冊、資料。
第十八條中央企業(yè)財政駐廠員機構和有關市(地)縣財政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法,對發(fā)現(xiàn)的騙取“退稅”的行為,由省中企處依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guī)處罰的暫行法規(guī)》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并隨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十九條省中企處應加強對“退稅”審查核批工作的領導和考核,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加強對“退稅”經(jīng)辦人員的管理和監(jiān)督,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導致財政收入損失,或辦事推諉、敲詐勒索,造成惡劣影響的,隨時向財政部報告情況,嚴加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有關企業(yè)對省中企處“退稅”工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財政部受理;對“退稅受理單位”“退稅”工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省中企處受理。
第二十一條省中企處要對“退稅”工作及時進行總結,定期以書面形式向部作專題匯報。
[章名]附表一:一般消費稅退付申請書(表式)(略)
[章名]附表二:《一般消費稅退付申請書》二、三聯(lián)用途、顏色及下欄書寫內(nèi)容(略)
[章名]附表三: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表式)(略)
[章名]附表四:《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二、三聯(lián)用途、顏色及下欄書寫內(nèi)容(略)
[章名]附表五:一般消費稅、一般增值稅退付月報(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