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廣字[1994]第362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教育時效性:有效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應如何認定“廣告涉及他人名義”的請示》(豫工商字〔1994〕第239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我局工商廣字〔1993〕第214號文件頒布的《廣告審查標準》(試行),只適用于經(jīng)我局批復開展試點工作的地區(qū)。
其他地區(qū)認定廣告使用他人名義問題,仍適用我局工商廣字〔1989〕第345號和工商廣字〔1992〕第34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
自1995年2月1日起,各地均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guī)定,認定此類問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