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瓊財稅[1995]所字第105號頒發(fā)日期:1996-05-28
地 區(qū):海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省地方稅務局、征稅服務中心,各市縣地方稅務局、征稅服務中心、洋浦財稅局: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現(xiàn)代化管理制度,我廳決定從199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nèi)以納稅人身份證號碼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資料檔案,現(xiàn)即建立個人所得稅檔案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修改納稅申報表。根據(jù)按個人身份證號碼以電子計算機程序來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資料檔案的要求,從今年五月一日起,將《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納稅人編碼”欄改為“納稅人身份證號碼”;將《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的“納稅人編碼、工作單位及地址”兩欄改為“納稅人身份證號碼”。各地方稅務局務必抓緊抓好布置落實工作。
二、從1995年5月1日起,各納稅人(包括代扣代繳人)在自行申報或申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必須按照上述的修改要求,如實填列納稅人的身份證號碼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漏填,否則一律退回。對經(jīng)審查不符合要求退回的申報又拒不按要求填列個人身份證號碼的,依照征管法給予處罰。
三、各市、縣凡是使用電子計算機征稅的征稅中心(站),都必須在電子計算機中以納稅人身份證號碼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檔案,此檔案的計算機程序(軟件)到省征稅中心索取。
四、各地征稅中心(站)在征收過程中,必須嚴格審核納稅申報,對審核合格的申報表,必須按照電子計算機程序輸入納稅人身份證號碼,確保數(shù)字信息的暢通,便于反饋。
五、為了使我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以納稅人身份證號碼建立檔案的制度化,沒有實現(xiàn)電子計算機征稅的征稅中心(站),也必須按照上述一、二條規(guī)定的要求執(zhí)行,為今后征稅電腦化打好基礎。
以上規(guī)定,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