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京國稅[1998]243號頒發(fā)日期:1998-01-22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修訂后的〈汽油、柴油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92號)轉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市局的補充通知,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有關區(qū)、縣國稅局接到通知后,應對本轄區(qū)內的化工生產企業(yè)進行一次調查,按照新修改的汽油、柴油消費稅注釋重新確定征收范圍。
二、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1998年12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修訂后的《汽油、柴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
1998年11月15日 國稅發(fā)[1998]19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發(fā)給你們,請照此執(zhí)行。總局1993年12月28日印發(fā)的《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fā)[1993]153號)中有關汽油、柴油的注釋同時廢止。
附 件:汽油、柴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
一、汽油
汽油是輕質石油產品的一大類。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經蒸餾所得的直餾汽油組分,二次加工汽油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組分按一定的比例調合而成。按生產裝置可分為直餾汽油和裂化汽油等類。經調合后制成的各種汽油,主要用作汽油發(fā)動機燃料。汽油的質量標準為辛烷值不小于66.
本稅目征收范圍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種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藝生產的汽油,也屬于本稅目的征收范圍。
以汽油組分為主,辛烷值大于50,經調合可以用作汽油發(fā)動機燃料的非標油品,也屬于汽油的征收范圍。
列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統一生產和供應計劃的石腦油,以及列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生產計劃的溶劑油不屬于汽油的征收范圍。
二、柴油
柴油是輕質石油產品的一大類。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經常減壓蒸餾在一定溫度下切割的餾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組分按一定比例調合而成。主要用作轉速不低于960r/min的壓燃式高速成柴油發(fā)動機燃料。柴油的質量標準為傾點-50號至30號。
本稅目征收范圍包括:傾點在-50號至30號的各種柴油。
以柴油組分為主、經調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發(fā)動機的非標油品,也屬于柴油的征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