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浙地稅外[1999]5號頒發(fā)日期:1998-02-28
地 區(qū):浙江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城市房地產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請示》(杭地稅政[1999]字1號)收悉。本文提出的有關城市房地產稅的幾個問題,現答復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yè)在辦理竣工驗收決算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guī)定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yè)中以房產的評估價作為投資額入帳的,其在征收城市房地產稅時,應以評估價作為房產原值計征。
三、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記載的,在計征城市房地產稅時,應按規(guī)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四、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經市[地]局審核批準,在大修期間可免征城市房地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