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城市汽(電)車恢復征收車船使用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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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船稅
文 號:黑地稅發(fā)[2000]102號
頒發(fā)日期:1999-07-07
地 區(qū):黑龍江
行 業(yè):全行業(yè)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文件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經(jīng)省政府批準,決定從2000年7月1日起對城市公共汽(電)車恢復征收車船使用稅。請各地按新的稅額標準,認真作好組織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