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黑地稅發(fā)[2000]204號頒發(fā)日期:1999-12-19
地 區(qū):黑龍江行 業(yè):金融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綏化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撤銷部分縣級工商銀行后停征其房產稅的請示》(綏地稅發(fā)[2000]114號)已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財稅地字[1986]8)精神,同意你市所轄青岡縣工商銀行、蘭西縣工商銀行、望奎縣工商銀行撤銷后閑置不用的房產暫不征收房產稅,但這些房產如產權轉移或出租出借以及給其它征稅單位使用的,應依照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