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函[2002]850號頒發(fā)日期:2001-10-2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東風汽車有限公司申請無償劃轉東風汽車公司持有的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東風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有法人股權暫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請示》(滬地稅地[2002]86號)收悉?,F(xiàn)將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汽車)、東風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科技)國有股權劃轉行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問題批復如下:
經審核,東風汽車公司將持有的東風汽車70,000萬股、東風科技15,075萬股的國有股權劃轉給東風汽車有限公司的行為,已經財政部《關于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東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劃轉有關問題的批復》(財企[2002]225號)同意,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24號)第一條規(guī)定的范圍。因此,對東風汽車、東風科技國有股權劃轉行為涉及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