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財稅[2003]230號頒發(fā)日期:2003-01-26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項要求,現就國務院已取消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xù)管理問題通知如下: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yè)務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財稅字[19851143號)中有關“對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減免稅照顧”的規(guī)定,在國務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中已被取消(見國發(fā)[2003]5號)。
取消此項減免稅規(guī)定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維護建設稅困難減免稅的審批權。除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精神確定的減免稅外,各級財政、稅務機關也不得自行審批決定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
此項規(guī)定納入國家稅務總局執(zhí)法檢查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