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寧地稅發(fā)[2004]239號頒發(fā)日期:2004-01-13
地 區(qū):江蘇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分局(局)、縣局:
現(xiàn)將《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蘇地稅函[2004]227號)文件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
蘇地稅函[2004]227 2004年10月27日
蘇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率問題的請示》(蘇地稅發(fā)[2004]158號)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和《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guī)定,經(jīng)研究,對你們提出的建筑施工單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所涉及的城建稅適用稅率等問題,現(xiàn)批復如下:
納稅人所在地與繳納“三稅”所在地城建稅稅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稅實際納稅地的適用稅率為準,無需回納稅人所在地辦理補稅或退稅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