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沈地稅函[2005]12號頒發(fā)日期:2004-02-18
地 區(qū):遼寧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
現(xiàn)將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轉(zhuǎn)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遼地稅函[2004]372號)轉(zhuǎn)發(fā)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執(zhí)行。
一、采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領?。ɑ驈纳蜿柺械胤蕉悇站志W(wǎng)站下載,網(wǎng)址:www.sydsj.com)并填寫《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告知單》,上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后即可實行匯總繳納印花稅。
二、《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告知單》(式樣附后)由市局統(tǒng)一印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免費提供給納稅人填寫。
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建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納稅人情況登記簿》(式樣附后),在收到納稅人的告知單后,應及時登記并進行歸檔。
四、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重點核查納稅人匯總繳納的應稅憑證的同時,也應加強對納稅人非匯總繳納的印花稅應稅憑證的檢查。
二ΟΟ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