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類型有哪六種
精選回答
行政復議決定類型有:
1、決定維持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
2、決定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
3、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2)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p>
4、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決定“撤銷或確認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被申請人原則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
①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為;
②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③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主要包括不依法開具、出具完稅憑證,不依法予以行政賠償,不依法予以行政獎勵。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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