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_2021年《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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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印花稅
【所屬章節(jié)】
第六章(1) 與房和地相關的小稅種——第6單元 印花稅
【知識點】印花稅
印花稅
考點16:印花稅的納稅人(★★)
1.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訂立、領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
【提示1】應稅憑證,是指:(1)《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的書面形式的合同;(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yè)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
【提示2】證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發(fā)行的存托憑證。
2.納稅人的種類
(1)立合同人,指應稅合同的當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義務。
(2)立賬簿人。
(3)立據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指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3.如果一份合同或應稅憑證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簽訂,簽訂合同或應稅憑證的各方都是納稅人(證券交易除外),應各就其所持合同或應稅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4.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guī)定征收印花稅。
考點17:合同(★★★)
1.應稅合同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價款或者報酬×適用稅率
2.應稅合同、計稅依據及稅率
應稅合同 (共11類) | 計稅依據及稅率 | 備注 |
買賣合同 | 支付價款的0.3‰ | (1)指動產買賣合同 (2)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fā)行單位(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3)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印花稅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額的0.05‰ | 指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和借款人訂立的借款合同,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 |
融資租賃合同 | 租金的0.05‰ | |
租賃合同 | 租金的1‰ | 不包括企業(yè)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
承攬合同 | 支付報酬的0.3‰ | |
建設工程合同 | 支付價款的0.3‰ | 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
運輸合同 | 運輸費用的0.3‰ | 指貨運合同和多式聯(lián)運合同,不包括管道運輸合同 |
技術合同 | 支付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0.3‰ | (1)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2)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應屬于“產權轉移書據” (3)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
保管合同 | 保管費的1‰ | 包括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棧單(或稱入庫單) |
倉儲合同 | 倉儲費的1‰ | |
財產保險合同 | 保險費的1‰ | 不包括再保險合同 |
【提示1】應稅合同僅限于列舉的11類,未明確列舉的其他合同(如人身保險合同、委托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提示2】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提示3】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并分別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照各自適用稅目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稅率高的計算應納稅額。
考點18:產權轉移書據(★)
1.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書據;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股權(不包括上市和掛牌公司股票)、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2.應納稅額=價款×0.5‰
3.價款
(1)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2)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確定計稅依據:
①按照訂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的,按照其規(guī)定確定。
②不能按照上述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的,按照實際結算的價款或者報酬確定。
考點19:營業(yè)賬簿(★★)
1.對記載資金的營業(yè)賬簿征收印花稅,對其他營業(yè)賬簿不征收印花稅。
2.應稅營業(yè)賬簿的應納稅額=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0.25‰
考點20:權利、許可證照(★★)
1.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fā)放的不動產權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書。
【提示】此處“不動產權證書”中的“不動產”,既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也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
2.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shù)×5元/件
【提示】我國印花稅稅率包括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實行定額稅率(也稱“按件貼花”)的僅限于“權利、許可證照”。
考點21:證券交易(★)
1.證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發(fā)行的存托憑證。
2.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證券交易的受讓方征收。
3.證券交易的應納稅額=成交金額或者依法確定的計稅依據×1‰
【提示】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轉讓證券時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前一個交易日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考點22:印花稅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1.法定憑證免稅
(1)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稅;
(2)農民、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yè)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yè)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3)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yōu)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利企業(yè)訂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4)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5)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6)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征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7)國務院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印花稅的其他情形。
2.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征印花稅。
3.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yè)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4.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5.對企業(yè)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的賬簿,不貼印花。
6.對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yè)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所開立的各類單據,不再貼花。
7.對企業(yè)兼并的并入資金,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收單位對并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
8.書、報、刊發(fā)行單位之間,發(fā)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免征印花稅。
9.由外國運輸企業(yè)運輸進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yè)所持有的一份結算憑證,免征印花稅。
10.下列特殊貨運憑證,免征印花稅:
(1)搶險救災物資運輸結算憑證;
(2)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屬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
11.對在供需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lián)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
12.對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yè)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yè)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yè)改制、盤活國有資產,而發(fā)生的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劃轉行為,暫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需要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須由企業(yè)提出申請,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稅務局審批,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考點23:印花稅的征收管理規(guī)定(★★)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通常為納稅人訂立、領受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2.納稅地點
(1)單位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2)個人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憑證訂立、領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3)納稅人出讓或者轉讓不動產產權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4)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3.納稅期限
(1)一般情況
①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
②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③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2)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于每周終了之日起5日內申報解繳稅款及孳息。
(3)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所載價款或者報酬增加的,納稅人應當補繳印花稅;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所載價款或者報酬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印花稅稅款。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