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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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
考點: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2020年新增)
1. 稅務機關依照規(guī)定,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jiān)管和懲戒。
2.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案件: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提示】上述2類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當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只將案件信息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不向社會公布該案件信息;在公布后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并將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況通知實施聯(lián)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
(6)虛開普通發(fā)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非法制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fā)票監(jiān)制章的;
(8)具有逃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fā)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lián))的;
(9)其他違法情節(jié)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3.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布其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裁判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團伙成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2)對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3)主要違法事實;
(4)走逃(失聯(lián))情況;
(5)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jù);
(6)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等情況;
(7)實施檢查的單位;
(8)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及從業(yè)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yè)資格證書編號等。
4. 案件信息一經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tǒng),作為當事人的稅收信用記錄永久保存。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由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講義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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