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管轄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考點搶先預習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備戰(zhàn)初級會計考試也是個逐步積累的過程!相信只要每天堅持學習,拿下初級會計師證書沒問題!
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一般情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跨地區(qū)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