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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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1)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基礎》科目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
【知識點】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1)
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1)
3.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
(1)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
(2)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4.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yè)能力,遵守職業(yè)道德。
(2)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
①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nèi)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②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jīng)歷。
5.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聘任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與單位負責人存在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3)與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存在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的,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6.會計工作交接
(1)會計人員調(diào)動工作、離職或者因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提示】不論是徹底離開該工作崗位,還是因故暫時不能工作,均應辦理交接手續(xù)。
(2)監(jiān)交
①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jiān)交。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時,由單位負責人監(jiān)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jiān)交。
(3)交接要求
①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②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shù)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③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zhí)一份,存檔一份。
(4)接替人員應當繼續(xù)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xù)性。
(5)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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