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民事權利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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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和社員權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3.絕對權與相對權
4.對世權與對人權
5.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6.主權利與從權利
7.原權與救濟權
8.既得權與期待權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第25講民事權利的分類、取得和保護
【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分類
1.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和社員權
(1)人身權
①類型
類型 | 舉例 |
人格權 | 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自由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
身份權 | 如配偶權、親(子)權、親屬權 |
?、谌松頇嗯c其主體不可分離,故無從轉讓。
(2)財產權
財產權可以同主體發(fā)生分離(原則上可轉讓)。
(3)知識產權(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倏腕w是人類腦力勞動的智慧產品,如作品、專利發(fā)明、商標設計等。
?、趦热菥哂小皦艛嘈浴?。
(4)社員權(如股權)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1)支配權
?、僦錂?,是對客體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如物權、人身權和知識產權。
?、谥錂嗟膶崿F(xiàn),僅憑權利人單方的意思即可,無需義務人的積極行為相配合。
?、叟c支配權對應的義務是容忍、尊重和不干涉,表現(xiàn)為不作為。
(2)請求權
?、僬埱髾?,是指可以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谡埱髾嗟膬热蓓毥柚诹x務人的給付方能實現(xiàn)。
?、弁豢腕w上可以成立兩個以上的請求權,而且彼此平等,成立在先的請求權并無優(yōu)先效力。
(3)形成權
形成權,是指依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權利,如承(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抵銷權等。
(4)抗辯權
抗辯權的效力在于阻止請求權的效力(而非否認請求權),從而使抗辯權人能夠拒絕對相對人履行義務。
3.絕對權與相對權
(1)絕對權,是指無須他人協(xié)助,即可行使、實現(xiàn)的權利,如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
(2)相對權,是指須借助他人的協(xié)助,方可實現(xiàn)的權利,如債權。
4.對世權與對人權
(1)對世權,是指能夠請求不特定的一般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物權、人身權等;
(2)對人權,是僅能請求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
5.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1)專屬權(如人身權),是只能由其主體享有或行使的權利,不得讓與和繼承。
(2)非專屬權,是非專屬于特定主體,可以讓與和繼承的權利。
6.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不依賴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從權利須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的前提。
7.原權與救濟權
【案例】王某的人身權受到侵害,王某享有的人身權是原權,請求侵害人賠償?shù)臋嗬麑儆诰葷鷻唷?/p>
8.既得權與期待權
(1)既得權,是指全部法律要件齊備,而為當事人實際享有和行使的權利。
(2)期待權,是指具備部分法律要件,須待其余要件具備時當事人方能現(xiàn)實享有和行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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