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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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1.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2.決定移送的重要程序
(1)組成專案組
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
(2)局長審批
?、賹0附M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谛姓?zhí)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行政執(zhí)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
(3)移送
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4)移送材料(2017年新增)
對行政執(zhí) 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接受,及時錄入執(zhí)法辦案信息系統(tǒng),并檢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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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案件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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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附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
?、莠F(xiàn)場照片、詢問筆錄、電子數(shù)據、視聽資料、認定意見、責令整改通知書等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提示】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必須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
?、抟呀浕蛘咴涀鞒鲇嘘P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附有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提示】對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接受案件的24小時內書面告知移送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3日內補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3.公安機關決定立案(2017年新增)
(1)決定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與行政執(zhí)法機關交接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2)對保管條件、保管場所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機關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證據后,商請行政執(zhí)法機關代為保管。
(3)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或者在相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機關證據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協(xié)助。
(4)公安機關審查發(fā)現(xiàn)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證據不充分的,可以就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要求等提出補充調查意見,商請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自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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