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案件審理中的特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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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中的特殊問題
(一)撤訴
1. 原告自發(fā)申請撤訴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2. 因被告改變其所作行政行為而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關鏈接1】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可以在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建議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
【相關鏈接2】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相關鏈接3】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判。
3. 視為撤訴
(1)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繳納訴訟費用且又未提出暫不繳納訴訟費用申請的。
(二)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1. 訴訟中止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2. 訴訟終結
(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
(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3)因訴訟中止第(1)~(3)項原因中止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xù)訴訟的,裁定終結訴訟,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相關鏈接】行政復議:60日;行政強制執(zhí)行:3年。
(三)審理依據
1.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并參照適用規(guī)章。
2.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3.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4.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四)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P350)(《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56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zhí)行:
1. 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 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3. 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相關鏈接】行政復議: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五)審理后的訴訟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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