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高頻考點:標的物的質量




【東奧小編】每一個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對生命的辜負。以下是東奧中級職稱頻道為廣大考生提供的2017中級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的重要考點,堅持練習,每天進步一點點,相信會為大家的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學習帶來幫助!
標的物的質量
1.質量保證金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修理費用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nèi)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瑕疵擔保責任
(1)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4.減少價款
(1)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價款已經(jīng)支付的,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預祝各位考生2017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