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東奧小編】所謂優(yōu)秀,無非就是比別人多一點堅持,多一點自信。以下是東奧中級職稱為廣大考生提供的2017中級職稱考試《經濟法》的重要考點,每天堅持練習,相信會為大家的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學習帶來幫助!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1.留置權的行使對象僅限于“動產”,不包括“不動產”,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債權人談不上留置權。(2012年多選題)
2.必須是債權人“合法占有”的動產,如果因侵權行為“非法占有”的,不能產生留置權。
3.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尚未到期,不能行使留置權。
4.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2010年判斷題)
【解釋】所謂“同一法律關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者返還占有物的義務與留置所擔保的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例題·判斷題】甲企業(yè)向乙企業(yè)購買了一批總價款100萬元的建筑材料,甲企業(yè)支付了60萬元,約定其余的40萬元在3個月內付清。后甲企業(yè)將一臺價值30萬元的施工設備交由乙企業(yè)代為保管。3個月后,幾經催告,甲企業(yè)仍未支付乙企業(yè)40萬元貨款。則甲企業(yè)要求提取該設備時,乙企業(yè)可以將該設備留置以擔保貨款債權的實現(xiàn)。( )
【答案】√
【解析】盡管買賣建筑材料和保管設備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但由于甲乙均為企業(yè),乙企業(yè)可以行使留置權。
預祝各位考生2017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