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特殊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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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轄(特別管轄)
1. 合同糾紛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合同履行地”確定的一般規(guī)則
①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A)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B)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C)交付不動產(chǎn)的,不動產(chǎn)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D)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4)“合同履行地”確定的特殊規(guī)則
①財產(chǎn)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
(A)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B)沒有約定的,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②以信息網(wǎng)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
(A)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B)沒有約定的:
a.通過信息網(wǎng)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b.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2. 保險合同糾紛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的特殊規(guī)則(2016年新增)
①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3. 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據(jù)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4.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16年新增)
5.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轄。
6.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1)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2)信息網(wǎng)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3)因產(chǎn)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chǎn)、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chǎn)品制造地、產(chǎn)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7.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lián)p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10.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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