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會《會計》: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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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的初始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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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成本(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等
?、趥顿Y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成本(面值)
應收利息(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利息調整(差額,也可能在貸方)
貸:銀行存款等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后續(xù)計量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xiàn)金股利,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是債券投資的,應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利息,并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
借: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借(或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利息調整(差額)
貸:投資收益(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應計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借(或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利息調整(差額)
貸:投資收益(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資產(chǎn)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應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xù)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或相反的處理。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的處置
出售(終止確認)時,售價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同時,將“其他綜合收益”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借:銀行存款等(實際收到的金額)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等
貸(借):投資收益(差額)
借(或貸):其他綜合收益
?。ü蕛r值累計變動額)
貸(或借):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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