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法律基礎有關的生活小案例:仲裁與民事訴訟
東奧會計在線初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與法律基礎有關的生活小案例——仲裁與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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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問題】
1.為何第二份協(xié)議中約定“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呢?
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有自身的特點:(1)仲裁原則上開庭不公開審理,而民事訴訟一般開庭并公開審理。
(2)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民事訴訟一般情況實行二審終審制度。
2.所有平等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都可以約定“仲裁”方式解決嗎?
不是的,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②行政爭議。
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diào)整:①勞動爭議;②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3.沒有約定“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能申請仲裁嗎?
不可以。仲裁實行自愿原則,只有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仲裁。
4.有了仲裁協(xié)議或條款,還能去法院起訴對方嗎?
不可以。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xié)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5.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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