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經濟法》每日一練:破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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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果果公司是一家加工水果罐頭的企業(yè),其法定代表人是劉某。截止2014年年底其負債總額達300萬元,賬面資金為350萬元。根據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時,人民法院仍然應當認定果果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A.因資金嚴重不足,果果公司無法清償債務
B.劉某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管理財產,果果公司無法清償債務
C.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果果公司無法清償債務
D.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果果公司無法清償債務
【正確答案】 A, B, C, D
【注會知識點】破產原因:(不能清償+資不抵債)OR(不能清償+明顯缺乏)
【答案解析】
債務人賬面資金雖大于負債,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xiàn)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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