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三章高頻考點:試用期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將于5月14日開始,現(xiàn)階段為提高備考階段,學員不僅要努力備考的同時,也應該多關注2016年全國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準考證打印時間匯總,本篇為2016《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三章高頻考點:試用期。
1.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的期限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約定試用期的次數(shù):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在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結(jié)束后,不論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還是勞動合同續(xù)訂,用人單位不得與該勞動者再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終止后一段時間又招用該勞動者的,對該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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